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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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相关制度

日期:2023-12-11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行政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及党办、校办主任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系、部、处、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书记、校长可决定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主要内容有:

1.对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

2.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审定学校年度(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批学校各教学单位和行政各处、室的年度(学年)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5.审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各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6.决定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事宜;对按规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教职员工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全校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安排。

8.研究决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聘任、解聘;研究决定有关人员的校内调整。

9.根据规定程序讨论任免行政处级以下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10.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工资方案。

11.审定学校预算内、预算外经费(基金)的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大宗超预算经费的开支。

12.书记、校长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例会

行政例会由校级领导和正处(实职)以上中层干部参加,可扩大至科级以上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会议精神及指示。

2.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部署近期学校的各项工作。

3.通报近期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4.协调有关行政工作。

5.行政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可与党政联席会同时召开或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校长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全校职工大会

全校职工大会一般每一学期召开2—3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校长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部署学期(学年)工作任务。

2.进行学期(学年)工作总结及表彰奖励先进。

3.部署全校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学校印章管理规定

一、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大、中专印章(钢印)、合同专用章及董事长、校长的个人印章。

二、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三、为推进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无纸化办公,学校将实行公章智能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如下:

(一)纸质材料用章实行预约制管理,可提前预约,用章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请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到校办理。请相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没有预约一律不予办理。

(二)用章流程

1.根据身份信息提前使用“钉钉”进行扫码预约。

2.根据系统要求认真填写用章申请,待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逐一审批后,由校办用章负责人进行统计,用章时间可自由选择,请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到校办理,用章人员要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三)具体要求

1.用章申请人必须为在校教职工和本校学生,盖章时教职工须持有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申请意见(钉钉系统的用章申请通过即可),在校学生须同时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已毕业学生须持有本人毕业证,代办者需持有申请人委托书和代办者身份证,并做好用章登记。

2.学校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时,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代存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使用后须及时上交至公章保管人。

3.严禁对空白资料使用公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送校长签发后方可盖章。

五、各种请示报告、年度报表、对外行文及签订合同,由主办部门的负责人报请校长、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

六、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使用印章,教职工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学生由学生处审核并由辅导员带领,校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盖章(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七、各部门工作使用印章及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使用印章,一般在上班时间到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休息时间不予办理。

八、校长办公室要严格印章的使用程序,正确使用印章,对不符合印章使用规定者,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九、部门废弃印章应及时交至校长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销毁,并按照规定时间上交至学校机要室进行保管。

十、学校各部门需刻制印章的,应提前填写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将审批单交至校长办公室,由校办派专人负责刻制,印章刻制好之后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取走。

十一、凡违反印章使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当事人和印章管理人的责任。


关于合同管理的规定

一、凡需与校外单位(企业)合作的事宜,先以书面稿(或合同稿)形式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根据情况报校长或董事长,经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或学校委托人与对方进行磋商有关事项。

二、在磋商中应及时向学校有关校级领导汇报情况,按学校意图去进行洽谈。

三、协作意向可行,经校级领导同意后,起草协议或合同。

四、由主管部门起草或审阅合同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经主管校长报校长、董事长。

五、凡由单一部门负责的合同由主管校长签字;凡涉及学校多部门的协议,由校长审阅后签字;凡涉及学校的土地、建筑、财务、设备等合同,由校长审阅后报董事长签字。

六、各类合同主办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人要对合同认真审阅和理解,并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分析合同中的问题。

七、校办按合同类型,经相关校级领导签字后盖章,并留存一至二份。如合作方后盖章,应由主办人追回完成的合同交校办。合同由校办派专人管理,三个月内转到综合档案室。

八、校办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后转执行部门保存并执行。与学校经济有关的合同,校办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转财务处,财务处应负责监督和严格执行与经济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由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执行部门与财务处应定期向校长或董事长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九、合同完成后应由主办人向签字或审批合同的校级领导汇报完成情况。

十、合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修改或调整合同。


校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了能够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学校在坚持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校级领导带班制度。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把控学校动态,处理校内事务。

二、对值班干部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三、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对学校各项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折不扣地做好带班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带班、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需及时提出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理。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领导带班的安排及制度的落实。


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为加强校园管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一、值班领导为学校正科(实职)以上(55周岁以下)中层领导干部。

二、值班时间为每天下午下班时至次日上班时(五一,十一,寒、暑假另行安排)。

三、值班地点为行政楼三楼干部值班室(321房间),值(带)班领导离开学校干部值班室时要携带移动电话,并与值班电话进行呼叫转移连接,要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无漏接,无延误。

四、值班人员职责

1.掌握学校动态,处理校内事务。

2.检查协调学校各部门的值班工作。

3.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值班人员通报情况并督促整改。

4.负责处理学校各种突发事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校长。

5.办理校领导交办的事项。

6.接听外来电话,及时处理上级电话指示,认真答复各类询问电话,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配合领导处理应急事件。

7.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五、值班要求

1.严格执行总值班表中的值班安排,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能到校值班的要提前找人调换,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2.值班领导及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值班人员,每晚在规定时间到干部值班室集合签到。

3.值班当天不得远离学校管辖区域,遇突发事件要及时赶到现场并积极稳妥处理。

4.值班中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并将情况及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包括时间、地点、事由、责任人、处理结果、建议、意见等),需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不能解决的突发性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5.当班未能落实、解决的问题,交接班时要通知下一班,由下一班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6.值班人员如无故缺席或未履行值班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因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聘。

7.值班领导按照学校规定给予补助,不再安排调休。

8.次日上班后,将值班用品(手电筒、值班记录本)交校长办公室。

9.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干部值班的安排,负责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的落实。



行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行政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督查督办的作用,及时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促进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督查督办工作机构

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是学校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督查督办工作。按照职责或领导授权,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领导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和推广各部门贯彻落实领导决策的典型经验,为各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员为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学校下发文件中明确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主动开展,狠抓落实,及时办理和反馈。同时,各部门选定1名工作人员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络人员,负责有关督查督办事务的办理。

二、行政督查督办职责范围

1.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其他行政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上级来文、来电,友邻单位来函、来电,学校行政公文中需要办理、执行事项的落实情况;

3.学校学期初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所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4.学校领导就某专项工作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6.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督查督办原则

行政督查督办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工作动态,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督促贯彻落实。要切实把握四个原则:

1.实事求是。要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便学校领导掌握真实情况,正确指导工作;

2.突出重点。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校领导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突出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注、对学校工作有重要推进作用的事项和问题,及时拟定督查督办方案,适时组织督查督办活动,按时反馈督查督办结果。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3.整体考核。学校将行政督查督办列入各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和定期通报,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4.注重实效。要以工作落实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跟踪决策落实过程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反映,协助领导和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各项决策落实到位。

四、行政督查督办程序

1.立项。对于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校办要逐一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明确承办部门(含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承办时限、工作要求和督办形式(口头或书面)等,纳入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定后进行督办。

2.交办。校办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承办部门办理。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承办部门要在接受立项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3.检查。行政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校办要定期检查,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4.督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校办要做好协调工作,及时了解事项进程等,促使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5.办结。督查督办事项规定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如期办结,并于规定时限结束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交校办。校办对承办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不能按期办结原因的书面报告交至校办。由校办负责向学校领导汇报,或将书面材料呈学校领导审阅。必要时,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向学校领导作专题汇报。

6.通报。对各部门落实学校行政工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学校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将不定期进行通报。行政督查督办结果要作为对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7.归档。每项行政督查督办结束后,要将原始资料、承办部门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交至校办,待年终统一移交综合档案室,妥善保管。

五、行政督查督办方式

校办督查督办工作应根据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调研和组织工作组等方法进行。校办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代替承办责任部门处理工作。

1.催报督查督办。学校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校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2.调研督查督办。在开展行政督查督办时,各部门要将调查研究与督查督办相结合,边督查督办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结果,为学校做好参谋助手。

3.组织工作组督查督办。学校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校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深入到承办部门进行现场督查。

4.学校领导协调督查督办。重大的工作或久拖无果的工作,学校领导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协调督查督办。

5.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的其它督查督办方式,如质询、查表、查账等。

六、问责处理

学校对行政督查督办实行领导问责制,学期内凡未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首先由该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校办整理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将根据校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对承办部门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1.对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公开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均要承担经济责任。

2.对一般性工作未能落实的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因部门自身原因拖延进度未完成工作的,取消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2)因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流转程序造成未完成的,分情况处理,如责任部门按时上报材料,积极进行沟通的,不再追究部门和负责人责任,如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后未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络沟通造成拖延的,取消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3)涉及多个部门协办的,如无外部原因造成的未按时完成,有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落实责任;如确因协办部门拖延造成的整个工作未落实,且牵头部门已通过校领导多次协调的,由协办部门承担责任,取消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如因协办部门拖延造成的整个工作未落实,但牵头部门未做催促协调工作的,除取消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外,牵头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也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无牵头部门的,如工作可进行分项总结,则进行分项总结后对未完成项目的部门取消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如不能分项的,则所有参加部门取消部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3.校办做好行政督查督办台账,对行政督查督办问责情况做好记录,并作为问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传达的通知或精神,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3.对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材料准备不充分,影响学校声誉的;

4.工作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对出现的问题隐瞒包庇,影响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

5.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6.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材料,影响学校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教学资源严重浪费,或实验物品对师生造成身体伤害的;

8.值班时脱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设施的损坏及其他不良现象发生,或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给学校声誉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

9.不履行安全职责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

10.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未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的,或瞒报、迟报、漏报的;

11.组织活动时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12.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的;

13.因疏于管理,导致在校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14.其他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问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直接领导给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3.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追究

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对一般性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上报学校调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学校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由部门或学校予以追究。

(2)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学校及时进行核查,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予以追究。

(4)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处理种类和认定权限

1.责任追究的处理视情节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取消一定时间内的晋升资格、经济处罚和辞退等,并可以合并适用;

2.除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3.除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以外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校长办公室为责任追究的督查部门,人事处为责任追究的落实部门。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如有异议,有权向分管领导、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终审:王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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