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各部门及教职工。
二、申请材料:公章使用或开具廉政意见用途、申请部门(申请人)。
三、办事流程:
1.申请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先后由所在部门总支书记(副书记)、校纪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审批。
3.经办人登记盖章。
四、盖章地点:行政楼509办公室。
五、到场办理次数 1次。
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电话:0371-86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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