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校园环境及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关于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教职员工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教职员工、餐厅、餐饮门店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箱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学校主导、全员参与、校内各单位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后勤处作为本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部门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校居民委员会协助后勤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宿舍区内职工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三)超市、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行政办公、教学实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后勤处为责任人。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保持设置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
(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第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区域,包括职工住宅、学生宿舍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二)餐厅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校园道路、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一条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具有相应资质,并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
(二)使用箱体密闭、标志明显、以新能源为主的专业运输工具;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后勤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后勤处责令限期改正,对垃圾清运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